不要用公款旅游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,对“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、考察调研、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;改变公务行程,借机旅游的;参加所管理企业、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,借机旅游的”或者“以考察、学习、培训、研讨、招商、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的”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处分;情节严重的,开除党籍。
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第三十二条规定,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、公款旅游活动。
《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》(1986年2月1日)指出,一、各级领导干部,首先是高级干部,必须做到不用公款旅游,如果违反规定,领导机关和纪检部门要责令他们认真检查,严肃处理。对查处不力的部门和单位,上级要追究其领导责任。二、严禁借出差、开会等名义用公款旅游。干部出差不允许离开工作地区,用公款到旅游区、名胜区游览。对违反纪律的批评,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,超支费用不予报销。所有会议都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。三、坚决制止以参观学习为名用公款旅游。不按规定办事,绕道或中途滞留用公款旅游的,按违纪处理,费用不予报销。
【特别提醒】
公款旅游、变相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危害可谓严重,既浪费了公款,又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。更有甚者,公款旅游的党员干部在景区招摇过市,高调恣意,言行失德,甚至把丑丢到了国际社会,引发群众的强烈反感,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,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,危害党的执政基础,应当受到责任追究。现在公款旅游问题虽然得到了有效遏制,但是隐形变异趋势明显,一些人变着花样公款旅游,监督检查中更要仔细辨别,决不能放纵。公务就是公务,旅游就是旅游,公是公,私是私,公私要分明。
来源 |《从政提醒》林广成 中国方正出版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