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要搞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
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规定,对一切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和“政绩工程”的行为,要严肃问责追责,依纪依法处理。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,盲目举债、铺摊子、上项目,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,致使国家、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处分;情节严重的,开除党籍。 【特别提醒】 一些地方热衷于打造领导“可视范围”内的项目工程,而不考虑客观实际,“不怕群众不满意,就怕领导不注意”。领导干部要求真务实、真抓实干,做工作自觉从人民利益出发,决不能为了树立个人形象,搞华而不实、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。所谓铺摊子、上项目实际上是平时群众指责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,这些工程脱离实际,不顾发展的可持续性,竭泽而渔,多数是劳民伤财的,老百姓没有得到实惠,只是让少数领导干部急功近利,获取政治荣誉如嘉奖、立功、荣誉称号以及各种利益,以达到个人升迁或沽名钓誉的目的。将摒弃盲目铺摊子、上项目的做法作为群众工作纪律要求,各级党组织、党员干部需要在观念上改变。克服不正确的政绩观,消除浮躁情绪,尊重人民群众意愿,是遵守这条纪律的思想基础。我们抓工作、搞建设一定要了解关注民情,发展规划要符合当地实际情况,而不是凭个人意气得失行事,不把烂摊子留给下一届,真正做到为官一任、造福一方。此条违纪的构成要注意三点:一是有“不顾群众意愿”因素的;二是“遭受较大损失的”;三是除了追究直接责任者,还要追究领导责任者。此条可以管住浮躁为官劳民伤财的行为。 来源 |《从政提醒》林广成 中国方正出版社